唐代粮食政策及其实际运作浅析
李维才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 政治与社会发展学院,济南 250014)
摘要:唐王朝把粮食视为基本的宏观调控物资、社会保障物资、财政支持物资及战略储备物资,把粮食运作当成治理国家的重要辅助手段。其对粮食政策的具体运用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利用粮食敛散、实现宏观调控;二、通过赈济灾荒、维持社会稳定;三、作为财政手段、支持国家财政;四、作为战略物资、保障国家安全。这些措施在大唐帝国的治乱兴衰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关键词:唐朝;粮食;政策;运作
An Analysis About the Grain Policy and It’s Utilization
in the Tang Dynasty
Li Wei-cai
(College of Political and Social Development,Shandong Youth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ience,Jinan 250014, China)
Abstract: As the basic macroeconomic commodity, the social security commodity, the financial support commodity and the strategic reserve commodity, the utilization of grain is regarded as a important auxiliary method to goven the country in the Tang dynasty. The Tang dynasty’s grain policy and it’s utilization mainly displayed in four aspects. First, realizes the macroeconomic regulation with collecting and dispersing grain. Second, maintain the social stability with relieving the famine. Third, support the state finance. Fourth, takes grain as strategic resources to safeguard the national security. These measures has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Tang dynasty’s prosperity and decline.
Key Words: the Tang Dynasty; grain; policy; utilization
在古代社会,粮食是国家赖以存在、民生得以维持的最基本物资,也是国家掌握的最大宗物资。这两点就决定了,在有些社会问题不能或不便用行政手段解决时,灵活使用粮食政策,把粮食运作当成治理国家的手段成为当然。唐朝前半期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成为几千年帝制社会的鼎盛时期,这与统治集团励精图治、制定各项政策发展生产、巩固政权密不可分,其中,一系列粮食政策的制定及其实际运作,即在经济调控、社会稳定、国家财政、政权稳固等方面皆发挥了基础性作用。粮食政策及其运作的好坏,也成为我们了解大唐王朝治乱兴衰的重要切入点,以下作浅要分析以求教于方家。
一、利用粮食敛散、实现宏观调控
唐政府为加强对粮食的征收、转运、储藏、分配等管理,设立了包括太仓、正仓、转运仓、
军仓、常平仓、义仓等在内的一整套仓廪体系,各仓在职能上既有不同又有交叉,通过分工协作,在保证国家运转所需粮食的同时,又有效实现了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
在唐代,利用粮食敛散进行宏观调控的职能,主要由常平仓承担(其它仓亦参与)。据
《通典》卷二六记载,汉宣帝时“耿寿昌请于边郡皆筑仓,谷贱时增价而籴,贵时减价而粜,名曰常平仓,常平之名起于此也。”唐朝继承这一做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即设置了常平监官,其目标是“抑制兼并,宣通壅滞”“以均天下之货”,[1] 2122即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贞观十三年(639年),唐政府在洛、相、幽、徐、齐、并、秦、蒲八州设置常平仓[2]1612。开元二年(714年),除了“江、岭、淮、浙、剑南地下湿,不堪贮积”外,“令诸州修常平法”。[3]6705开元七年(719年),又增置淮南道扬州和剑南道绵、益、彭、蜀、汉、剑、茂等八州,同时规定了各州仓本,“上州三千贯,中州二千贯,下州一千贯” [2]1613。这样全国各州常平仓皆有数千石储量。开元十三年(725年),宇文融检括客户得钱数百万缗,全部留在当地做了常平仓本,则此时各地常平仓总储量可达数百万石。《通典》卷十二载天宝八载全国仓廪储米数总计为九千六百六万二千二百二十石,其中常平仓总四百六十万二千二百二十石。这是个不小的数目。常平仓雄厚的储备能力,为唐朝政府利用粮食敛散这一经济手段,实现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创造了条件。
唐政府利用粮食敛散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控制粮价、调节供求,维护国民经济秩序。粮食作为生活必需品不同于其它一般商品,其价格的大起大落会直接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唐政府的做法是,一方面在丰年粮价狂跌时加价而籴,如开元二年(714年),政府即:“令诸州加时价三两钱籴。”[2]1612 - 1613这样做,不但减少了农民的直接损失,还通过减少市场上粮食的流通数量,保障了粮价稳定。这同时也可看作是政府对工商业部门与农业生产部门间利益的调整。另一方面在歉年粮价暴涨时减价而粜,如长庆二年(822年),江淮一带旱灾严重,粮食歉收,政府乃下令:“委淮南浙西浙东、宣歙、江西、福建等道观察使,各于本道有水旱处,取常平义仓斛斗,据时估减半价出粜,以惠贫民。”[2] 1616这样做,增加了粮食流通数量,调节了市场供求关系,稳定了粮食价格,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有重要作用。不仅如此,由于粮食还常常具有一般等价物的性质,所谓“凡五谷者,万物之主也。谷贵则万物必贱,谷贱则万物必贵。两者为敌,则不俱平。”[4]1272所以,唐政府每一次对粮食的加价而籴或减价而粜,都隐含着协调粮价与其它商品价格的问题,这对整个国民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二是以粮食换恶钱,予以铸销,维护货币流通环境。有唐一代,通货紧缩问题严重。因为铸造假币能获暴利,烂恶之钱屡禁不止。唐政府除采用行政手段严禁恶钱流通外,还多次下令,粜卖粮食换取恶钱,交有关部门销毁,以此来减少恶钱流通,保证货币质量。如史载“至仪风四年四月,以天下恶钱甚多,令东都出远年糙米及粟,就市粜,斗别纳恶钱百文。其恶钱令少府司农相知,即令铸破。”[2]1623到玄宗时,用粮食换恶钱仍是行政法令的重要辅助手段,史载“(开元)七年二月诏:天下恶钱,并令禁断。钱令初下,或恐艰辛,宜量出米十万石,令府、县及太府寺选交易稳便处所分置,以旧时价粜与百姓,收取恶钱,便送少府监搥碎。”[2]1624这种利用经济手段解决经济问题的做法,可以有效避免因利用行政手段带来的矛盾激化,是一种更行之有效的办法。
二、通过赈济灾荒、维持社会稳定
如果说通过控制粮食敛散来实施宏观调控,更侧重于经济意义,那么利用粮食赈济灾荒,则有更重要的政治意义。因为一旦发生灾荒,农民首当其冲,而这又直接影响到国家的财政、兵源及社会稳定,从而动摇国家统治的根本。据统计,唐朝“享国二百八十九年,而受灾竟达四百九十三次。”[5]18几乎每一次灾害都会造成粮食歉收、人民流亡、土地荒芜、社会动荡等社会问题。而毫无疑问,粮食是国家应对灾荒的最基本物资。国家通过储备粮食来预防灾荒,通过临灾赈济来应对灾荒,通过减免租税来灾后恢复,这些都需要政府对粮食实施有效的控制。在唐代仓廪系统中承担赈灾职能的主要是义仓,其它仓也多有参与。
存粮备荒,是我国古已有之的做法,但义仓正式设立则始于隋朝。唐朝建立后,也很快建立义仓并在隋制基础上有所发展。贞观二年(628年),尚书左丞戴胄上书,请求学习隋制设立义仓,以备荒年赈济,其具体办法是“自王公已下,爰及众庶,计所垦田稼穑顷亩,至秋熟,准其见在苗以理劝课,尽令出粟。稻麦之乡,亦同此税。各纳所在,为立义仓。若年谷不登,百姓饥馑,当所州县,随便取给。”后户部尚书韩仲良建议:“王公已下垦田,亩纳二升。其粟麦粳稻之属,各依土地。贮之州县,以备凶年。”[1]2122 - 2123自此天下州县始置义仓。其后,义仓之制虽有变化,也一度被挪作他用(实例见第三部分),但由其性质决定,仍然承担了赈济灾荒的绝大部分任务。据统计,唐初至文宗时的二百多年间,唐朝政府共实行赈贷136次,其中义仓赈贷106次,约占总赈贷次数的80%,足见义仓作为备荒专用仓在唐朝“荒政”中起的重要作用。[5]
那么,一旦发生灾荒,唐政府又是怎样通过对粮食的实际运作来赈济灾民、恢复生产的呢?其基本方式主要如下:一是灾荒发生前大量储备粮食以防不测。义仓设立后,政府对粮食来源做了硬性规定,太宗时是“亩纳二升”,高宗时一度按户等征收,标准是“上上户五石,余各有差”,玄宗时又恢复旧制,并规定无地商贾按户等交纳,宪宗时又规定于“天下州府每年所税地子数内,宜十分取二分,均充常平仓及义仓”,后文宗时又曾下令“亩别纳一升”增加了义仓粮的征收。[1]2123 - 2126至于其储藏数量,《通典》卷十二载天宝八载全国仓廪储米数总计为九千六百六万二千二百二十石,其中义仓总六千三百一十七万七千六百六十石,几占全国储粮的三分之二,这就为国家赈济灾荒提供了雄厚的物质基础。二是临灾赈贷。灾荒发生后,国家赈灾粮分配到百姓手中的具体方式并不相同,大约可分为赈济、借贷和平粜(赈粜)三种。赈济是无偿颁给,不需偿还;借贷是须秋收后偿还,一般而言,义仓借贷不纳利息,正仓和常平仓借贷须纳子利;平粜则是指政府减价粜粮,百姓需纳钱籴买或赊欠。至于什么时候无偿赈济,什么时候有偿借贷,按照陆贽的说法是“小歉则随事借贷,大饥则录奏分颁”。[6]4759据《册府元龟·惠民》所载,义仓赈贷一〇六次中,有八十六次是无偿赈济。而借贷可分为有息借贷和无息借贷。无息借贷主要针对口粮和种子,《册府元龟》卷一〇五《帝王部·惠民》记载,开元二十年(732年)二月,朝廷“如闻贫下之人,农桑之际,多阙粮种,咸求倍息……自今已后,天下诸州,每置农桑,令诸县审责贫户应粮及种子,据其口粮贷义仓,及秋熟后,照数征纳”。此处“照数征纳”即照所贷原数征纳、不加利息。《唐会要》卷八十八有类似记载,此不具。有息借贷的例子《吐鲁番出土文书》中有很多,此举一例说明。《吐鲁番出土文书》“唐麟德元年西州高昌县里正纳当年官贷小子抄”(64TAM35 :33)云:[7]388
崇化乡里正史玄政纳麟德元年官贷小
子贰斗,其年十二月叁拾日史 史
史 史氾守达 仓督 仓督张
粷智
这个文书是仓司给史玄政的纳子凭据,“子”即利息之意,所谓“官贷小子”就是官仓所贷小麦利息的简称。相对而言,政府更愿意选择平粜,因为这于国家财政所亏较小,故而在赈灾中使用更频繁、数量也更大,而参与的仓廪也不仅限于义仓。如德宗贞元十四年(798年)六月,“诏以米价稍贵,令度支出官米十万石,于两街贱粜。其年九月,以岁饥,出太仓粟三十万石出粜。是岁冬,河南府谷贵人流,令以含嘉仓粟七万石出粜。”[1]2126若本地粮仓不够支用,则须从别处调集粮食,如开元十五年(727年)“是秋,六十三州水,十七州霜旱;河北饥,转江淮之南租米百万石以赈给之。”[1]191三是在灾后减免租税、恢复生产。为使灾后农业生产尽快恢复,唐政府还规定根据受灾减损程度对百姓租税予以减免,其标准如下:“凡水、旱、虫、霜为灾害,则有分数:十分损四已上,免租;损六已上,免租、调;损七已上,课、役俱免。若桑、麻损尽者,各免调。若已役、已输者,听免其来年。”[8]77与这些措施相配合,唐政府有时也会设立粥棚施粥、灾后帮助农民解决种子耕牛等问题,这些举措对于生产恢复、稳定社会秩序乃至巩固国家政权,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作为财政手段、支持国家财政
随着官员及军队数量不断增加,国家财政日益入不敷出,为了在不增加正常赋税的情况下解决财政问题,唐政府即不能不利用粮食这一重要物资,通过对粮食的运作增加国家收入、支持国家财政。其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通过常平仓籴粜,在贱买贵卖间悄然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常平仓设立的基本目的虽然是平抑物价,但每年大量粮食在一进一出间,其差价也就成为政府的额外收入。这种收入相对于将粮食出贷收息及挪作他用等更为隐蔽,史料中较少直接记载。《唐会要》卷八十八《仓及常平仓》载:
(开元)七年六月敕:关内、陇右、河南、河北五道,及荆、扬、襄、夔、绵、益、彭、蜀、汉、剑、茂等州,并置常平仓。其本,上州三千贯,中州二千贯,下州一千贯。每籴具本利与正仓帐同申。[2]1613
文中称拨给各地常平仓的钱物为“本”,即本钱,当然是考虑到了它产生利润的功能;文中又称将本利一同申报,自然表明了利润的存在。既然每年都有大量的籴入粜出,其利润数目自然不小。除这种正常籴粜外,史书中还提到“赊粜”,《旧唐书》卷四十九《食货志下》载:
天宝六载三月,太府少卿张瑄奏:准四载五月并五载三月敕节文,至贵时贱价出粜,贱时加价收籴。若百姓未办钱物者,任准开元二十年七月敕,量事赊粜,至粟麦熟时征纳。臣使司商量,且粜旧籴新,不同别用。其赊粜者,至纳钱日若粟麦杂种等时价甚贱,恐更回易艰辛,请加价便与折纳。[1]2124
从张瑄奏言可推知,征纳时不是以赊粜粮食斤两原数为准,而是根据所赊粮食折合的钱数为准,这样,赊粜时粮价高,征纳时粮价低,同样的钱数,百姓却要多交许多粮食才行,张瑄认识到此,便主张在征纳时要加价折纳。二是政府通过仓粮出举来增加政府收入。所谓仓粮出举,就是官府利用仓粮放贷取息,一般是春贷秋还,其利率据《唐会要》卷八十八所记“(开元)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诏:比来公私举放,取利颇深,有损贫下,事须厘革。自今已后,天下负举,祇宜四分收利,官本五分取利。”[2]1618可知,官方所定利率一般为百分之五十。但也因时因地不尽相同,有学者提到前苏联敦煌特藏一六二五号文书“王法律小有斛斗出便人名历”载“七员昌便麦两石,至秋两石六斗”就是三分生利。[9]前引《吐鲁番出土文书》“唐麟德元年西州高昌县里正纳当年官贷小子抄”(64TAM35 :33),文中“官贷小子贰斗”即指官贷小麦子息贰斗。此外,据仁井田陞著《唐宋法律文书的研究》第四章引吐鲁番文书云:[9]755
1. 保头 苏大方请粟叁硕,付大方领匚
2. 保内 康虔实请粟壹硕,付妻王领匚
3. 保内 曹景尚请粟两硕,付身领,匚
4. 保内 杨虔保请粟两硕,付身领 匚
5. 保内 卫草束请粟两硕,付身领草束
6. 问:得状称上件粟至十月加参分纳利者,仰答[者]。
7. 保内有人东西逃避不办输纳,连保之人能代[输]
8. 纳□否者。但大方[等][保]知上件人所请常平仓匚
9. 如至□□□均摊代纳,被问[依实谨牒]。
10. 广德[三年二]月 日
这是一件连保请代常平仓粟文书,从中可以了解,常平仓二月出举,十月交纳,加收三分利息。另据大谷文书三四七二、三四七五文书其中三行云:
1. 摊,粟麦籴纳讫申事。都督衙帖,为史璋李岌等,欠车坊出举
麦,限月内送足匚
8.征,具斛斗当日申,如不足,将令仓督等赴州事。户曹符,为北
馆坊出举本小麦,依前符征匚
11.仓曹符,为帖料本利麦粟帐速勘申事。匚
这两件文书中出现了三种麦粟出举,其一为车坊麦出举,其二为馆驿麦出举,其三为帖料出举。这表明了粮食出举是普遍存在于唐朝各种仓廪的。[9]756由此,虽然每年政府通过仓粮出举收入多少,由于史料所限,我们不得而知,但从参与仓粮出举的仓廪种类及普及程度,可以想见其数目一定不菲,对于弥补唐政府的财政不足发挥了重要作用。三是政府直接将义仓粮挪作他用,甚至将之国税化,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一部分。如果说常平仓籴粜与仓粮出举还算是政府通过对粮食的经营来获取利益的话,义仓挪用则是更为赤裸裸的掠夺。义仓所立,本专为赈荒、不许杂用。但随着官僚机构日益庞大、军队数量日益增多,致使“公私窘迫”,遂“渐贷义仓支用”,以至“自中宗神龙之后,天下义仓费用向尽。”[1]2123其后义仓储备虽有恢复,但很快又因为军需国用的扩大,将大批义仓粟谷变造为米运往长安。针对这种情况,唐玄宗曾下诏令制止。《旧唐书》卷四十九《食货志下》载:“(开元)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诏:‘诸州县义仓,本备饥年赈给。近年已来,每三年一度,以百姓义仓糙米,远赴京纳,仍勒百姓私出脚钱。自今以后,更不得义仓变造。”[1]2124政府对义仓粟米进行挪用的另一种方式是“转市轻货”,《旧唐书》卷四十八载:韦坚“请于江淮转运租米,取州县义仓粟,转市轻货,差富户押船,若迟留损坏,皆征船户。”[1]2088天宝元年,韦坚将各州轻货宝物装满了二三百船只,每只船都标明来处,盛装欢歌,向玄宗邀宠,玄宗大悦,对各随行人员奖赏有差。[1]3222 - 3224其后,杨国忠“又悉天下义仓及丁租、地课易布帛,以充天子禁藏。”[10]5847其对义仓的挪用规模又进一步扩大了。很显然,这种对百姓救命粮食的挪用、掠夺,对国家财政的补充作用较为有限,主要还是成为满足最高统治者的个人私欲的手段。另外,官府在征收粮食时也同时向农民征收运脚(运输费)、营窖(建仓储藏费)、裹束(包装费)、加耗(损耗费)等附加税,这不但使政府在租庸调征收中不必有任何财政支出,有时甚至挪作他用,以补财政不足。《新唐书》卷五十五《食货五》载:高宗时就曾废除公廨本钱“以天下租脚直为京官俸料”,虽然钱数不是太多(该有十五万多贯),但因粮而生钱以补财用的做法是显而易见的。
四、作为战略物资、保障国家安全
对任何政权而言,牢牢掌握军队、控制地方势力、制约周边政权,都至关重要。要实现这一目标,除了军事和政治手段外,采用经济手段,特别是充分利用粮食这一基本战略物资,无疑是富国强兵、维护安定、钳制对手、保障国家安全的重要手段。唐代的主要举措如下:一是唐政府采取种种措施保障军粮供应,维持军队稳定。唐朝前期实行府兵制,因府兵自备军粮藏于府库,征行时由府库颁给兵士,看上去好像政府对军队的控制与粮食关系不大,其实则不然。府兵制的经济基础是均田制,唐政府通过保障农民得到一定数量的土地,来征收租庸调,来征发兵役,这些土地也是府兵得以自备军粮的关键。唐政府通过实行均田制,不但将部分军粮供应负担分配给了各农户,且很好地调动了农民保家卫国的积极性,家国一体的信念亦大大加强了政府对军队的控制、提高了唐朝军队的战斗力。不仅如此,事实上府兵自备的军粮根本不够支用,其服役期间的绝大多数粮食还是由政府仍供应。据《新唐书》卷五十兵志云:府兵要自备:“……麦饭九斗,米二斗,皆自备,并其介胄、戎具藏于库。有所征行,则视其入而出给之。”若麦饭日食三升,则九斗可食用三十天;米日食二升,则二斗可食用十天,共计四十天。这一数目也与国家规定的上番时间一个月之期限相吻合,《新唐书》卷五十兵志对于府兵上番根据距离远近规定了不同的番数,但期限都是一个月。《资治通鉴》卷一百九十四也载:“凡当宿卫者番上,兵部以远近给番,远疏、近数,皆一月而更。”[3]6125但上番一个月只是政府的一种理想化设计,实际上,府兵征行,少则一年,多则数载。这超期服役间的粮食自然由国家来供应。募兵制实行后,兵士所有粮饷皆由政府供给,成为其不堪承受的重要负担,后来政府不得不下令,军粮由地方自供,但若中央征调镇兵出境则仍需度支给其衣粮。再加上军马粮料、兵士回程递粮、战胜奖赏及伤亡抚恤等,都为数不少。军粮充足与否,始终是唐朝政府能否较好地控制军队的重要条件。为解决军粮问题,唐政府建有一整套军仓系统,既有大型的军镇仓,也有中型的镇戍仓,还有小型的烽铺仓。为满足军队粮食需要,政府除了征收租粮外,还采取屯田、和籴等措施来增加军仓储量。唐前期,由于军粮问题解决得较好,政府对军队控制得力,军心稳定,成为大唐盛世的重要前提。安史之乱后,各割据势力阻截粮食、拒不上交,唐政府被迫实行军粮由地方自供,逐渐失去了对军队的控制权。中央每有危难,须征调地方军队时,粮食问题仍首当其冲,一旦解决不好,即有可能引起士兵哗变,危及政权稳固甚至皇帝性命,唐德宗时的泾原之变,兵士因“食且不饱”,发动叛乱,攻入京城,德宗被迫连夜出逃,就是有力的说明。[3]7351 - 7353唐政府虽通过强制和籴、禁止百姓囤积、减少粮食消费、把军粮供应负担转移给地方等措施,努力保障军粮供应,但最后还是因为地方取代在中央成为军粮的主要供给者,从而也取代中央掌握了军队的控制权,至此,唐王朝的衰亡已不可避免。
另一方面,唐政府还通过对粮食的控制,制约边境少数民族势力发展,以保障国家安全。对粮食这一重要战略物资,唐政府一直实行严格的管制政策,不允许边境百姓随意将粮食卖给少数民族政权。有时,为了笼络少数民族政权,唐政府也会允许其购买粮食,但须要先由互市所的官员根据其请求斟酌数目,报与州司批准,才允许百姓与之交易。《唐六典》卷三《尚书户部》载:“若蕃人须籴粮食者,监司斟酌须数,与州司相知,听百姓将物就互市所交易。”[8]82这一政策一直延续到唐后期,《资治通鉴》卷二百四十六记载,会昌二年(842年)杨观自回鹘还,可汗表求粮食、牛羊,且请执送嗢没斯等。诏报以“粮食听自以马价于振武籴三千石。”这种政策对于控制或削弱周边政权军事力量、保障边疆地区安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从敌我力量对比来看,唐前期,政府粮食储备充足,保障了一支强大军队的存在,再加上唐政府利用强大的粮食储备来调节与少数民族政权的关系,唐王朝的边疆问题显得并不突出。但在武则天时,也曾发生因契丹发生饥荒,唐朝官员不加赈济而发生叛乱之事。《资治通鉴》记载:武则天万岁通天元年(696年)五月,由于营州都督赵文翙在契丹饥荒之时不加赈济,致使营州契丹松漠都督李尽忠、归诚州刺史孙万荣举兵反,攻陷营州,赵文翙也遭杀身之祸,这场叛乱持续近二年,给边地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极大破坏。[3]6505到唐朝后期,连年战乱使得粮食生产能力大为降低,藩镇割据势力又控制了一些主要产粮区,粮食问题成为制约唐朝政权复兴的根本障碍,因为粮食问题而引发的种种危机也纷至沓来。安史乱后,面对吐蕃和内地藩镇势力的双重威胁,唐德宗曾几次想在关中恢复府兵,使之成为由中央直接掌握的、强大的、足以控制全国局面的武装力量,但最终都因为粮食问题解决不了而作罢。史载,德宗问李泌以复府兵之策,李泌对曰:“今岁征关东卒戍京西者十七万人,计岁食粟二百四万斛。今粟斗直钱百五十,为钱三百六万缗。国家比遭饥乱,经费不充,就使有钱,亦无粟可籴,未暇议复府兵也。”[3]7493也正因关中地区缺少一支强大的军队,唐王朝不得不在西北边防大举退让,听任吐蕃占领了河西、陇右大片土地。据《资治通鉴》记载,仅代宗、德宗时期,吐蕃侵扰关中就达五十多次。到后来,唐政府为了安抚少数民族政权,甚至不得不向其无偿提供粮食,《资治通鉴》卷二百四十六载,会昌元年(841年)“李德裕请遣命慰抚回鹘,且运粮三万斛以赐之,上以为疑。闰月,己亥,开延英,召宰相议之。陈夷行于候对之所,屡言资盗粮不可。德裕曰:‘今征兵未集,天德孤危。倘不以此粮啖饥虏,且使安静,万一天德陷没,咎将谁归!’夷行至上前,遂不敢言。上乃许以谷二万斛赈之。”这一切都表明,由于粮食问题得不到解决,唐政府已经失去了控制边疆形势的主动权,国家安全受到了严重威胁。事实上,正是由于缺乏粮食来建立一支强大的军队,唐王朝才不能不在少数民族入侵面前忍气吞声,亦不能不在藩镇势力的飞扬跋扈面前一再妥协、退让;还是因为缺乏粮食,唐政府不得不在有限的控制区内加紧搜刮、加重了人民负担、激化了阶级矛盾,以至于最后在内忧外患中一步步走向了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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